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Construction New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NC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从事科研、教育、规划、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生产、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适应我区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专家会员与企业会员的交流与合作,着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建立协会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和规范协会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管理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第六条 本协会工作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承接编制《宁夏建设领域技术公告》等技术目录;
(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建设技术和产品市场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村镇建设领域政策、建设情况研究,参与村镇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六)承接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评审、评价及项目建设评估,开展农村房屋节能、清洁能源取暖、环境整治等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推广服务;
(七)组织或参与编制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八)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
(九)承接工程项目审查、评价、评估和关键技术认定;
(十)开展建设科技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十一)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标准的研讨与教育培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开展村镇建设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乡村工匠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建设科技成果报告会、推介会、展览会,建设科技论坛和考察活动等;
(十三)组织区内外建设领域学术交流,开展建设科技信息传递工作,办好协会网站;
(十四)承担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在城乡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应具备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报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得到本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及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研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单位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四)主持处理执行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处理相关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设监事长。监事任期与协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本协会会员中产生或更换,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二) 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三) 个人会员会费500元/年(自愿)。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2日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951-5035112
传真:0951-503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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