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住房建设部《 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实施、管理和服务。
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团体标准是指全区范围内本行业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等领域自愿采用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接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可制定团体标准:
(一)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涉及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技术;
(三)试验、检测和评定的方法;
(四)信息和管理的技术。
第二章 制定、修订及复审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规定。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
(二)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三)技术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水平,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合理处置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团体标准的前期工作,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人员已安排落实;
(二)建筑技术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创新性、引导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且有具体工程应用实例;
(四)标准实施后具有推广价值和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由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研究和教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
电话:0951-5035112
传真:0951-5035112
邮箱:njxjx5035112@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8号虹桥大酒店行政楼4层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