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2 作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建(建)发〔2020〕5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建建〔2007〕10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区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评审。

第九条  自治区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工作。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关键技术须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关键技术鉴定应有科技查新报告;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依据的,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工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实践应用不应少于1个),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工法雷同。

电话:0951-5035112

传真:0951-5035112

邮箱:njxjx5035112@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8号虹桥大酒店行政楼4层

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版权所有 ©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宁ICP备19000788号技术支持:昱皓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