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推动我区建设事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国家和我区组织的建设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具备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是指根据《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技术与产品的要求,对经过鉴定、评估的科技成果在建设领域予以推广应用,并定期发布。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是对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实施等的监督管理。推广项目以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文件发布,主要发布新技术、新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性能和技术研发、生产单位,发布有效期为二年。
第四条 推广项目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负责我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工作。
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必须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协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推广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建设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使用手册、标准图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本区推广应用;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八条 由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在15日内报送如下评审材料:
一、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代理商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产品生产企业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证书;
五、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并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和产品应用标准(设计标准、施工规程);
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管理规章;
八、工程应用情况和经济分析报告;
九、产品技术和使用说明书;
十、用户意见(至少两个用户);
十一、产品的荣誉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产品实物或照片。
第九条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其主要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委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公开声明,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关专业专家的评价论证。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推广协会不定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集中审定发布。
第十一条 评为推广项目后,由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颁发《宁夏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
电话:0951-5035112
传真:0951-5035112
邮箱:njxjx50351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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